諒解書壹般是在從公訴到法庭質證的過程中完成的,具有刑法中酌定減輕和從輕處罰的效力。壹般來說,它是指刑事案件被害人與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屬就刑事案件處理結果達成和解時,由被害人出具的具有法律性質的書面文件。
出具諒解書的目的是減輕對犯罪嫌疑人的處罰,有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所以諒解書是由被害人發給犯罪人家屬的,負責的律師壹般為犯罪嫌疑人辦理具體案件。
擴展數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共同犯罪量刑的指導意見》的規定:
1.對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並取得諒解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償能力和認罪悔罪程度,基本刑可以減少40%以下。
2、積極賠償但不諒解,可減輕基準刑30%以下。
3、雖無賠償,但諒解,可減輕基準刑20%以下。
諒解書前提對受害人造成傷害的,應當明確說明賠償已經達成,實際賠償已經結束。如果沒有對被害人造成傷害,則無需明示,但諒解書的重點應明確被害人已經理解,被害人請求免除追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
百度百科-犯罪認識
淮南市田家庵區人民法院-普通犯罪量刑指導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