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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案件的被害人需要自己聘請律師嗎?

所謂公訴案件,即刑事公訴案件,是指各級檢察機關依照法律的有關規定,代表國家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刑事訴訟中的公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已經偵查終結移送審查的案件,以及自己偵查終結的案件,認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已經涉嫌構成犯罪,應當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提請人民法院審判的訴訟活動。那麽公訴案件需要委托律師介入嗎?答案當然是肯定的。隨著公民法律意識的提高,職業法律人的作用越來越重要。尤其是在刑事案件中,因為涉及到人身自由,律師的作用更加關鍵。通常律師介入案件後,會先從以下涉及犯罪嫌疑人切身利益的事項入手:1、會見犯罪嫌疑人,找出其有罪或無罪的證據線索,收集證據,準備變更強制措施的相關申請材料。2.約見法官,查閱、復制被告案卷。3.就律師初步形成的辯護觀點與被告人交換意見,告知被告人審判程序和註意事項。4.結合案件實際情況進行無罪或罪輕的抗辯,盡力爭取法官對辯護觀點的認可。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行使辯護權外,還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 (壹)律師;(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被依法判處刑罰或者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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