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壹是由公安局或監察委員會等機關立案偵查,經偵查發現已構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
2、人民檢察院經過審查起訴,認為確實構成犯罪,需要定罪量刑的,再移送同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3.法院在法律規定的審理期限內對案件作出判決。檢察院或者被告人對壹審判決結果不服的,可以在壹審判決生效前提出抗訴和上訴;
4.二審判決作出或者壹審判決生效後,應當開始執行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兩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有本法第壹百五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的,經上壹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人民法院變更管轄的,從變更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重新計算審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