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先是公安局或監察委等機關立案偵查,經偵查認為已構成犯罪、需追究刑事責任的再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
2、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後,認為確實構成犯罪,需要定罪量刑的,再移送至同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3、法院在法律規定的審判時限內對案件進行判決,檢察院、被告人不服壹審判決結果的,可以在壹審判決生效前提起抗訴和上訴;
4、二審判決作出後或壹審判決生效後,則應該開始執行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壹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壹的,經上壹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