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告知處理情況:
1,侮辱誹謗案件;
2.暴力幹涉婚姻自由;
3.虐待案件;
4.挪用公款案。
(二)人民檢察院未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1,故意傷害案;
2、非法侵入住宅案件;
3.侵犯通信自由案;
4.重婚案;
5.遺棄案例;
6.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案;
7.侵犯知識產權;
8.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被告人可能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
提起公訴的條件:
1.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是清楚的。即犯罪的時間、地點、動機、目的、手段和後果已經查清,沒有遺漏犯罪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2.證據確實充分。即有真實、充分的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和情節,沒有矛盾和疑點。
3.應當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即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經構成犯罪,應當受到處罰,不存在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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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九條
凡是需要起訴的案件,都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壹十條。
自訴案件包括以下案件:
(壹)告知處理情況;
(二)被害人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