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公務員違反國家的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是公務員違反或者不履行國家公務員法規定的公務員義務、職責或者紀律規定的;
第三,公務員違反其他限制行為。這裏所謂的其他限制行為,是指超出公務員政治、經濟、法律約束的行為,主要包括道德品質、生活作風等。
擴展數據
公務員紀律處分程序:
(1)收費。即主管人員發現其公務員有違反規定的行為,需要給予處分時,應向上級人員或機關首長提出控告。
(2)通知。具有懲戒權的人員應當將被指控的事項書面通知被告,並要求其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答辯。
(3)防禦。被告人可以就被指控的事項進行申辯,並出示有關的證人物證。
(4)調查。有處分權的人認為指控和申辯事項不足以作為處分依據的,應當進行調查,調查期間應當進行口頭辯論。被告可以請律師或工會代表為自己辯護。
(5)懲罰。根據收集到的事實,我們將決定再次給予處罰。
(6)被處罰人的申訴、復查和最終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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