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公證書丟失,當時公證的公證處會有當時公證的卷宗。可以直接去公證處復印,公證處在復印件上加蓋公證處公章後,此復印件與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公證書最初由公證員擬就,經公證處審查人(簽發人)審核簽發。公證書的原件(已簽發的草稿)是制作公證書原件和復印件的依據。本來就是最原始的公證書,這是公證書效力的由來。根據規定,公證書必須如實歸檔,不得塗改、遺失、銷毀或送交當事人。
擴展數據
需要註意的事項
(1)公證書註明的文件是公證書的組成部分。
(2)公證書不得塗改、翻挖或修改,並加蓋公證處校對章。
(3)公證書應當使用中文。在少數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雜居的地區,除涉外公證事項外,可以使用當地民族通用的文字。
(4)根據當事人的需要或要求,公證書可以附有外文譯本。
(5)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公證書自批準人批準之日起生效。批準人的批準日期為證書的簽發日期。
(6)公證書需要領事認證的,由公證處送有關部門認證,並收取認證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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