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變更為社會律師;
2.申請執業的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同意接受其在本所執業的證明;
3、律師資格或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外省市取得資格的,還需提供資格檔案);
4.原工作單位出具的申請人已經辭職的證明;
5.人事檔案保管部門出具的備案證明;
6.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的申請人未受過刑事處罰的證明(過失犯罪除外);
7.原公職律師執業證書復印件。
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申請變更執業機構:
(1)律師受停止執業處罰期間;
(二)對律師事務所在期限屆滿前停業整頓負有直接責任的負責人、合夥人和律師;
(3)律師事務所應當終止的,在清算、註銷前,對被吊銷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負有直接責任的負責人、合夥人和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