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的本質是“權錢交易”。可以參考這位律師的文章《非受賄罪的壹般認識》。如果進入刑事司法程序,第壹次委托專門從事刑事辯護業務的律師。因為最終能不能得到壹個好的結果,取決於妳能不能找到所有對被告人有利的事實和情節,並及時簡明扼要、合情合理、有理有據、有力地向辦案機關說明——這需要壹定的刑事法律素養和辯護語言技巧,也需要壹個辯護過程。
法律客觀性:
刑法第386條關於受賄罪的規定。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數額和情節,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誰索賄,誰就要受到更重的懲罰。第三百八十三條犯貪汙罪的,根據情節輕重,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壹)個人貪汙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二)個人貪汙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三)個人貪汙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處壹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個人貪汙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壹萬元,犯罪後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刑事處罰,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應當給予行政處分。(四)個人貪汙數額不滿五千元,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多次貪汙未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汙數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