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法》明文規定,對受過刑事處罰的,不予頒發律師證(過失犯罪除外)。具體規定如下:
第七條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頒發律師執業證書:
(壹)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受過刑事處罰的,但過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執業證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