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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殺人逮捕,訴訟。審查和檢察院有關系嗎?

當然有關系。《刑事訴訟法》第三條規定,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和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由人民檢察院負責檢察、批準逮捕、偵查和起訴。由人民法院負責審理。除法律特別規定外,其他任何機關、組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

公安機關提請逮捕需要檢察機關批準;在審判罪犯時,檢察機關代表國家向法院提起公訴;檢察機關負責案件訴訟全過程的法律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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