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正當防衛人承擔舉證責任,刑事訴訟法規定由人民檢察院或者檢察機關對犯罪嫌疑人有罪承擔舉證責任。如果按照我國常見的犯罪四要件標準進行證明活動,那麽檢察機關的工作就是對犯罪四要件逐壹進行證明,使形成的法律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將排除正當防衛等犯罪的行為評價安排在犯罪構成體系之外,相當於免除了檢方正當防衛的舉證責任。因此,以田文昌為代表的律師團也認為,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屬於典型的舉證責任轉移,檢方只需要證明危害後果以及後果與被告行為之間的因果關系就可以完成舉證責任。辯方主張正當防衛或者緊急避險的,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這種觀點似乎與《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辯護人應當提供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減輕或者免除刑事責任是壹致的。但從本質上講,舉證責任是事先證明的分配規則,即在證明之初就明確舉證責任,旨在促使當事人積極履行舉證和質證義務,確保司法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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