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八十八條下列公訴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取得被害人諒解的。,且被害人自願和解的,雙方可以和解: (壹)引起民事糾紛的,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刑事案件,可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二)可能判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瀆職以外的過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內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
第二百九十條對於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