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罪的量刑過程也是壹般刑事案件的壹審量刑過程。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故意傷害案件發生後,公安機關會立案偵查,對被害人的傷情進行鑒定。如果受害人的傷害程度達到輕傷以上,可以正式啟動刑事案件程序進行偵查。公安機關經偵查後,將該案所有證據匯編成冊,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院經審查,認為案件構成犯罪的,將案件移送法院。案件不構成犯罪的,作出不起訴決定。案件可能構成犯罪,但部分案件事實尚未查清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檢察院將案件移送法院後,法院將組織合議庭安排審理。經過庭審質證和辯論,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將得到充分保障。最後,法院會依法判決被告人有罪還是無罪,並作出判決。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九條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範圍立案偵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