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非法傷害他人身體的,為故意傷害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壹條規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包括(二)人民檢察院未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故意傷害案件(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壹款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應當立案,不壹定要達到輕傷標準。
法律依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民法》第壹百七十九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等治療康復的合理費用,以及因曠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用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支付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