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壹條盜竊公私財物,造成損失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壹)以破壞手段盜竊公私財物,造成其他財產損失的,以盜竊罪從重處罰;如果同時構成盜竊罪和其他罪,選擇壹個重罪,從重處罰;(二)盜竊犯罪後,為了掩蓋罪行或者報復等目的。,故意毀壞他人財物構成犯罪的,以盜竊罪等罪論處;(三)盜竊不構成犯罪,但損壞財物構成其他犯罪的,應當以其他罪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