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因涉嫌刑事犯罪被羈押在看守所的服刑人員,應當避免串供或者影響案件偵查,不得與外界見面和交流。只有被判刑後,才會被分配到監獄,監獄會發出家屬通知。看守所刑事拘留要公安局領導批準,未經批準不能允許探視。原則是在看守所羈押期間不能允許探視。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第四十八條看守所保障在押人員在羈押期間的通信和會見權利。在押人員應當遵守看守所的通信和會見規定。根據《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第五十二條會見在押人員應當持有有效身份證件。看守所民警應當查驗會見人員的有關證件和憑證,填寫會見在押人員登記表,並及時作出安排。會見在押人員的次數壹般不超過兩次,每次會見人數不超過三人,會見時間不超過三十分鐘。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在非開會日開會或增加開會次數、人數、時間的,須經看守所領導批準。在押人員委托的律師不受人數和時間限制,但應在正常工作時間內舉行。違反會議管理規定的,看守所可以給予警告或者責令停止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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