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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辭職後成為律師的規定

法律分析:法官離開人民法院後兩年內,不得以律師身份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法官離開人民法院後,不得擔任原審法院審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但作為當事人的監護人或者近親屬代理或者辯護的除外。法官被開除後,不得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但作為當事人的監護人或者近親屬代為訴訟或者辯護的除外。

法律依據:《法官法》第3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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