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如果犯罪嫌疑人在被拘留期間有證據證明他可能涉案,公安機關可以逮捕他。被捕時間不清楚,長達七個月。從現行訴訟法的角度來看,公安機關甚至可能會鉆訴訟法的空子,長期拘留。因此,逮捕實際上沒有絕對的時間。
3.如果妳的朋友真的有嫌疑,又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自己的清白,不如盡快找律師了解案情。刑事拘留期間,家屬不能見嫌疑人,只有律師可以。然而,這只是可能。雖然訴訟法有規定,但司法實踐中公安人員經常故意刁難律師見嫌疑人。
4.糾纏公安人員刑事拘留或逮捕程序是否合法沒有實際意義,反而會引起公安人員的反感和敵視,對妳的朋友沒有任何幫助。中國不是真正的法治國家,輕微的程序違法不會影響公安機關的執行力和強制力。
5.公安人員在預審時誘供嫌疑人的情況非常普遍,刑訊逼供也是有可能的。看守所畢竟不是監獄(監獄系統),而是屬於公安機關的。公安機關在所轄看守所訊問犯罪嫌疑人時刑訊逼供非常方便,對機關的監督也沒有限制。
6.命案偵破對公安機關領導來說是壹種政治壓力和政績要求。因此,聘請律師是必要的。至少好的律師可以幫助嫌疑人建立良好的關系,避免或減輕公安機關的翻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