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法中的“釣魚執法”應該是源於刑偵中的“誘捕抓捕”,即在掌握壹定證據的同時,為了抓捕已知的犯罪嫌疑人,采用“誘惑”的方法吸引他們,使其落網。具體來說,有以下幾種情況:壹是誘捕對象是犯罪嫌疑人;二是掌握了部分證據;第三,誘捕時的事實不能作為犯罪的證據。但刑偵中設置陷阱的目的是為了抓到嫌疑人,陷阱本身不能成為證據。而行政執法中的“釣魚”,就是引誘守法公民“違法”,以套為定性證據。這種取證方式本身就明顯違法,更何況背後的骯臟目的。
近日,在上海閔行區,壹名“路人”自稱肚子疼,打不到出租車,要求私家車主送其去醫院。誰料到“路人”並不是真的肚子疼,車主卻被閔行區城市交通行政執法大隊認定為“無證經營”,罰款1萬元。此事壹經報道,引起廣泛關註和質疑。
上一篇:公安偵查階段律師可以介入嗎下一篇:廣東盈隆貴陽律師事務所 收費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