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 (壹)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和有關社會組織推薦的公民。”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代理訴訟。律師、社會團體、提起訴訟的公民的近親屬或者所在單位推薦的人,以及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
實習律師不得代理案件,除非他是當事人的近親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