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起訴標準的規定
四十六、信用卡詐騙罪(刑法第196條)
信用卡詐騙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追訴:
1,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無效信用卡,或者使用他人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
2、惡意透支,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
“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逃避追查,或者明知自己無力償還,透支金額大幅度超過信用卡允許的數額,或者自收到發卡行催款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未歸還的行為。惡意透支5000元以上為“數額較大”;惡意透支5萬元以上屬於“數額巨大”;惡意透支20萬元以上屬於“數額特別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