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民事法院和法院管轄。如果更適合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法院審理,可以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法院管轄。
第二十五條同壹級、民事法和法院幾個人管轄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民事法和法院審理。必要時,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民事法律和法院進行審判。
第二十六條上級民事法院可以指定下級民事法院審理案件和管轄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級民事法院將案件和案件移送其他民事法院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