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人民法院交納訴訟費用辦法》
第壹章訴訟費用的收取範圍
第壹條民事、經濟、海事、行政訴訟的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案件受理費。
當事人依法復制本案庭審材料和法律文書的,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所需費用。
第二條財產案件和行政案件的當事人除向人民法院交納案件受理費外,還應當交納下列費用:
(-)檢查、鑒定、公告、翻譯費(地方民族語言文字除外):
(二)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在人民法院確定的日期出庭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費;
(三)申請費和采取訴訟保全措施的實際費用;
(四)執行判決、裁定或調解協議所發生的實際費用。
第三條申請人民法院執行仲裁機構的裁決、公證處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債權文書和行政機關的處理、處罰決定的,應當繳納申請執行費和執行過程中實際發生的費用。
第四條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由當事人負擔的其他訴訟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