滿洲裏市有關部門作出決定:對已建和在建項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調整修編後,將依法完善用地手續,對未建項目,不準開工建設,維持現狀;對東湖區管委會擅自同意企業建設處以罰款;負主要責任的東湖區管委會主任被免職、降職,監管不力的東湖區國土資源分局局長被免職。
分析此案是園區管委會違規批地案。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建設用地審批主體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本案中,滿洲裏市東湖區管委會不具備批準使用土地的主體資格,屬於“無權批準征收使用土地的單位”。東湖區管委會同意工業項目占地建設,構成違法批地。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條規定,本案非法批準使用的土地應當收回,當事人拒不歸還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追究非法批地單位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本案中,東湖區管委會對違法批地行為進行罰款的決定沒有法律依據。此外,本案中,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調整修改後,依法完善用地手續,未完成的項目不得建設,維持現狀沒有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