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辯護人認為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收集的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未提交的,有權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調取。第壹百九十壹條第壹款規定:法庭審理過程中,合議庭對證據有疑問的,可以宣布休庭,對證據進行調查核實。第壹百九十二條第壹款規定:法庭審理過程中,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根據上述規定,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辯護人的申請,向公安機關調取未提交的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在法庭審理過程中,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辯護人的申請,向人民檢察院調取未提交的證明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也可以向人民檢察院調取需要調查核實的證據材料。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收到要求調取證據材料決定書後三日內移交。廣東金牌狀王刑事律師團隊,專註於辦理各種刑事案件,提供看守所會見,取保候審,罪輕辯護,無罪辯護,上訴代理,申訴代理等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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