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題考察辯護律師的調查取證權。辯護律師向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或者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必須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認可,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或者被害人同意。兩個條件缺壹不可,故A項錯誤。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則》第五十二條的規定,案件移送審查起訴後,辯護律師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收集、調取證據的,人民檢察院認為有必要收集、調取證據的,應當決定收集、調取並制作筆錄。決定不收還是收。應書面說明理由。人民檢察院根據辯護律師的申請收集、調取證據時,辯護律師可以到場。因此,B項是正確的。根據《刑事訴訟法解釋》第51、52、53條規定,辯護律師向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個人收集、調取與本案有關的材料,證人或者有關單位、個人不同意的,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收集、調取,或者申請通知證人出庭作證,人民法院認為必要的,應當同意。辯護律師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收集、調取證據,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收集、調取證據,而辯護律師不適宜或者不可能收集、調取證據的,應當同意。人民法院對辯護律師的調查取證申請,應當在5日內作出決定。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時,辯護律師可以在場。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後,應當及時通知辯護律師查閱、摘抄、復制,並告知人民檢察院。所以CD是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