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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徐婷案的判決概要是什麽?

刑事判決

(2007)穗楚兒字第196號

公訴機關為廣東省廣州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徐婷,男,1983年2月7日出生,漢族,山西省襄汾縣人,文化程度高,住山西省襄汾縣(以上均為自述)。因涉嫌犯盜竊罪,於2007年5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1被逮捕,現羈押於廣州市天河區看守所。

辯護人:楊振平、吳宜春,廣東經綸律師事務所律師。

廣東省廣州市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徐婷犯盜竊罪,提起公訴。遂二訴(2007)176號,於2007年6月5438+10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

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廣州市人民檢察院指定代理檢察官王業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徐婷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審判現在結束了。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壹款、第五十七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1.被告人徐婷犯盜竊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2.追繳被告人徐婷違法所得175000元,退還廣州市商業銀行。

如不服本判決,可於收到本判決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狀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壹份,副本兩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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