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審認定,李在報案的淩晨勒死妻子、勒死兒子,並夥同孟某紅將妻子、孩子肢解後扔進鐵廠高爐。2004年6月5438+10月65438+2月,高等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李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但在李煜入獄期間,他壹直宣稱自己是無辜的。他的辯護律師認為,本案疑點重重,除了被告人的多次陳述,沒有客觀證據可以證明。
李聲稱他沒有殺任何人,也沒有肢解或毀壞屍體。本案兇手是馬某芳,並以此為由提出申訴。2016高級人民法院認為理由符合重申條件,決定進行再審。2004年6月65438+10月65438+2月,高院撤銷原判,發回中院重審。高院稱,原壹審無證人出具證明,鑒定結論未公示,未再次鑒定,李故意殺人罪存在疑點。
2020年9月24日,高院再審李故意殺人案,期間李的辯護律師提交了新的證據,包括壹組12。但檢方認為,這些證據並不能證明李不是兇手。鑒於此案的復雜性,尚未宣布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