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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開設賭場罪是如何界定的?

刑法第303條規定了賭博罪和開設賭場罪。法律規定如下:

第303條賭博罪;開設賭場罪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註:開設賭場罪是指客觀上是否存在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以賭博為職業的行為。

“開放”的含義應該從廣義上理解。除了為賭客提供場所、設定賭博方式、提供賭博工具和籌碼、接受賭客投註供他人賭博的傳統業務外,在計算機網絡上開設賭博網站,或者代理賭博網站、接受投註、電話賭博,但參與者不集中在壹起的,也屬於賭場。

提供棋牌室等娛樂場所,只收取正常場所和服務費的,不構成本罪。

賭場提供後,我是否參與其中,是否獲利,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由於開設賭場吸引他人賭博,賭客人數多,賭資數額大,賭場收入更為豐厚,社會危害性大於壹般賭博。因此,刑法在賭博罪之外又設立了開設賭場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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