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刑事法院是根據2002年7月1日生效的《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設立的。這是壹個起訴和審判犯有滅絕種族罪、危害人類罪、戰爭罪和侵略罪的個人的法庭。
管轄權僅限於對個人的審判,它只對《規約》生效後的上述四種國際罪行擁有管轄權。事實上,現在還不可能對侵略罪行使管轄權。
2016年,布隆迪、南非、岡比亞、俄羅斯相繼宣布退出國際刑事法院。2018 3月14日,羅德裏戈·杜特爾特宣布,菲律賓將退出國際刑事法院,立即生效。2019 3月17日,菲律賓正式退出國際刑事法院。
2021年3月3日,國際刑事法院宣布啟動對巴勒斯坦局勢的正式調查,稱調查的主要關註對象將是巴以雙方犯罪行為的受害者。聲明稱,調查的內容是自14年6月(巴勒斯坦接受國際刑事法院管轄權之日)以來,與巴勒斯坦局勢有關的、屬於國際刑事法院管轄範圍的犯罪行為。
國際刑事法院的責任:
國際刑事法院將審理國家、檢察官和聯合國安理會委托給它的案件。這個法庭有權審判種族滅絕罪、戰爭罪、反人類罪和侵略罪,但它只追究個人的刑事責任,只有在各國法庭無法自行審判的情況下,它才能介入。
檢察官將應壹個國家或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的請求,在國際刑事法院預審分庭的同意下起訴罪犯。根據規定,國際刑事法院無權審理2002年7月1日之前發生的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