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2015年9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國家標準沒有高利貸的標準,只有對民間借貸的標準以是否超過年利率24%為標準,而最高法的司法解釋並沒有嚴格否定高利率,而以是否超過36%為執行標準,即“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
擴展資料
《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十條 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壹並主張,但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壹條 沒有約定利息但借款人自願支付,或者超過約定的利率自願支付利息或違約金,且沒有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當得利為由要求出借人返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