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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公務員可以做民事訴訟的委托代理人嗎?

答: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律師、當事人的近親屬、有關社會團體或者單位推薦的人以及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除律師、當事人的近親屬、有關社會團體或者當事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外,當事人也可以委托其他公民作為訴訟代理人。但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可能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以及人民法院認為不適合擔任訴訟代理人的人,不能擔任訴訟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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