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壹)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行為造成損害的;
(三)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屬於下列情形之壹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壹)因故意作虛假陳述或者偽造其他犯罪證據被羈押或者被判處刑罰的;
(二)依照刑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不負刑事責任的人被拘留的;
(三)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十壹條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拘留的;
(四)行使國家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的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五)因自傷、自殘等故意行為造成損害的;
(六)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