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出所時應當出具釋放證明:
(壹)拘留後,辦案機關發現不應當拘留或者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通知立即釋放的;
(二)逮捕後,辦案機關發現不應當逮捕並通知釋放的;
(三)人民檢察院作出免予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辦案機關通知釋放;
(四)經人民審判宣告無罪或者免予刑事處罰,被公告釋放的;
(5)受監管的已定罪囚犯已服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