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與外國簽訂的司法協助條約取得的境外證據,可以在我國刑事訴訟中使用。?
我國刑法第10條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依照本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仍可以依照本法追究,雖在外國受審判,但在外國受刑罰處罰的,可以免除或者減輕處罰。”?
也就是說,因在國外犯罪而受到處罰的中國公民,回國後仍然可以依照我國刑法追究刑事責任。至於追責的必要性和如何適用刑罰,要綜合考慮被告人所犯罪行的嚴重程度、人身危險程度、國外法院量刑是否適當、被害人或其家屬是否有諒解等因素。?
擴展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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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中國公民在境外犯罪被處罰後仍可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004年7月19日,去日本打工的黃某某與去日本打工的孟某某因瑣事發生沖突。黃某某持刀將孟某某追到公寓門前的馬路上,追上後持刀捅刺孟某某胸部和背部。孟某某失血過多死亡。?
同年,65438+2月65438+7月,東京地方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和非法拘禁罪判處黃有期徒刑11年。2014 12,黃被假釋。同月12,被遣返回國的黃被抓獲。?
2016年5月24日,楊浦區檢察院以故意殺人罪對黃提起公訴,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黃有期徒刑八年。黃提起上訴,二中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西雙版納公安局之窗-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