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應認定為民事合同,屬於民事訴訟受案範圍。原因在於:
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系當事人雙方協商訂立,遵循平等、自願、有償原則;
2、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對等;
3、現行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解釋》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定性為民事合同,《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亦將“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糾紛”列為“合同糾紛”的下級案由予以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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