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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截止後法官未能做出判決怎麽辦?

根據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法院對案件作出逾期判決的,當事人可以向上壹級法院或者檢察機關報告,申請司法監督程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需要延長的,應當報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刑事案件審理期限。

普通程序審理第壹審民事案件的期限為6個月。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延長6個月。需要延長的,應當報經上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3個月。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審理期限為3個月,不得延期。不能按時審結的,應當轉入普通程序,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審理期限為30日。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我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30天,但選民資格案件的審理必須在選舉日之前審結。

審理不服民事判決上訴的期限為3個月,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3個月。審理對民事裁決的上訴的時限是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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