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減刑、假釋案件,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壹)對被判處 死刑緩期執行 的罪犯的減刑,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級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級監獄管理機關審核同意的減刑建議書後壹個月內作出裁定; (二)對被 判處無期徒刑 的罪犯的減刑、假釋,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級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級監獄管理機關審核同意的減刑、假釋建議書後壹個月內作出裁定,案情復雜或者情況特殊的,可以延長壹個月; (三)對被判處有期徒刑和被 減為有期徒刑 的罪犯的減刑、假釋,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在收到執行機關提出的減刑、假釋建議書後壹個月內作出裁定,案情復雜或者情況特殊的,可以延長壹個月;由此看來,減刑是高級人民法院裁定。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 第二十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壹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第二十壹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壹審刑事案件:(壹)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第二十二條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壹審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區、直轄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第二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壹審刑事案件,是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