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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重傷刑事律師

刑事案件中,被害人不能拒絕法醫鑒定,公安機關可以強制檢查被害人身體。

在刑事訴訟中,鑒定意見被視為某些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指控的主要證據之壹,特別是在故意傷害案件中。鑒定結論是認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與否的關鍵證據,也是審判實踐中控辯雙方爭論的焦點。沒有傷情鑒定,很難認定犯罪嫌疑人構成犯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二十六條偵查人員應當對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屍體進行勘驗或者檢查。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指定或者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在偵查人員的主持下進行勘驗、檢查。

第壹百三十條為了確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傷情或者生理狀況,可以對人進行檢查,提取指紋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檢材。

犯罪嫌疑人拒絕檢查的,偵查人員認為必要時,可以強制檢查。

女性的身體檢查應當由女性工作人員或者醫生進行。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二百壹十二條為了確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傷情或者生理狀況,可以對人進行檢查,提取指紋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檢材。被害人死亡的,應當通過被害人近親屬鑒定、生物檢材鑒定等方式確定被害人身份。

犯罪嫌疑人拒絕檢查、提取、收集的,必要時,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偵查人員可以強制檢查、提取、收集。

女性的身體檢查應當由女性工作人員或者醫生進行。

檢查記錄應當由參加檢查的調查人員、檢查人員、被檢查人員和見證人簽名。被檢查人拒絕簽名的,調查人員應當在筆錄中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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