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協助局領導管理和指導整體案件審查和審理工作。
二、承擔關區內刑事案件的審查,不立案和撤銷刑事案件;負責案件預審,承辦提請江門市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移送審查起訴等工作。承擔分局辦理的走私犯罪案件的審計工作。
三、負責緝私部門移交的走私、違法等行政案件的審理、執行和聽證;指導、監督、檢查海關和直屬海關案件的審判和執行工作。
四、審核海關、辦事處上報緝私局審批的案件和需要上報總署審批的案件;審查需要移送地方行政執法機關作其他處理的案件,辦理移送手續;審查首次銷售和其他事項。
5.辦理和指導與走私犯罪偵查有關的走私犯罪的申訴、復議、復查和賠償,以及律師參與走私犯罪訴訟的有關事宜;處理和指導與行政處罰案件有關的投訴和來信來訪,處理當事人的投訴不經復議。
六、負責直屬隊、緝私隊抵制、阻礙緝私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調查、審查和復議工作。
七、負責案件卷宗和法律文書的管理;制定法律工作的規章制度;進行統計分析和調查。
八、負責走私刑事案件執法質量評估和走私等行政違法案件績效評估的日常管理。
九、承擔局機關辦案單位的法律咨詢工作;就執法中的疑難問題向總局緝私局請示書面意見。
十、負責與公、檢、法等地方執法機構的業務聯系。
政府工作人員的待遇沒有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