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書
(2009)楊民四(民)初字第87號
原告沈某
委托代理人汪某
被告林某
委托代理人施某
原告沈某與被告林某按份***有糾紛壹案,本院受理後,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崔某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汪某,被告林某的委托代理人施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沈某訴稱,原告系被告的舅母。上海市楊浦區某村某號某室房屋系原、被告***同所有和***同使用的房屋。但在實際使用過程中因瑣事經常發生矛盾,經雙方親友多次調解,無法達成壹致的分割意見。2008年5月,被告還擅自對房屋進行裝修,破壞了房屋結構,造成雙方均無法使用該房屋。故要求對雙方***有的房產按市場價人民幣600,000元進行均等分割,由原告享有房屋產權,同時補償被告300,000元;或由被告享有房屋產權,補償原告300,000元。
被告林某辯稱,原、被告雙方系親戚關系,房屋由被告的父母和原告***同居住,雖為生活瑣事發生矛盾,但不是不可調和。被告裝修房屋是為了改善生活,不是搞破壞,可以恢復原狀。被告經濟不寬裕,無力支付壹半的房款,也無力另行購房居住。故不同意分割***有的房產,要求繼續***有房產。
經審理查明:原告沈某系被告林某的舅母。系爭房屋位於上海市楊浦區某村某號某室,建築面積53.33平方米,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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