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法院管轄海事案件和第壹審海事案件,不受理刑事案件和其他民事案件。海事法院的上訴,由地方高級人民法院受理。海事法院由海事法庭、海事法庭、研究室和辦公室組成。海事法院1庭長、副庭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員。海事法院院長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和審判委員會委員由海事法院院長提請當地市人大常委會任免。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條* *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上損害事故請求損害賠償的訴訟,由碰撞發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達地、加害船舶被扣押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壹條。涉外經濟貿易、運輸和海事中發生的爭議,當事人在合同中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達成書面仲裁協議,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仲裁的,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