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167條? 凡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壹律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2、第172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並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3、第173條規定,?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