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壹十二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審查管轄範圍內的報案、控告、舉報和投案材料,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以無犯罪事實立案,或者犯罪事實明顯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不予立案,並告知申訴人不予立案的理由。投訴人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二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法享有的起訴權。符合本法第壹百壹十九條的訴訟,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通知當事人符合起訴條件,並在七日內作出書面裁定。如果他們拒絕接受投訴,他們可以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