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的檢察官相當於香港的司法部和刑事調查廳的結合。韓國警方處理刑事案件的權力也由檢察官授權。韓國的檢察官權力很大,而中國的權力在檢察院或者領導層。檢察官權力很大,可以獨立進行司法調查。根據韓國法律,韓國檢察機關實行專屬檢察官制度原則。由於檢察官單獨構成壹個獨立的行政機關,檢察官應當獨立地對其負責的案件進行調查、判斷和作出決定,他自己也應當承擔責任。案件的整個過程,包括起訴,都是以檢察官的名義完成的,而不是以檢察院的名義。老板只能對案件提出建議,無權改變檢察長的決定。在韓國,警察不能獨立辦案,所有案件都要經過檢察官,檢察官也有責任根據職權分類帶領警察進行調查(包括各種刑事案件)。對於殺人、詐騙等刑事案件,檢察官接到報案後,會根據情況移交給警方進行偵破。如果遇到造成巨大損失的惡劣案件,如官員腐敗、環境汙染、經濟犯罪等,檢察官也可以親自參與偵察。檢察官的權力涉及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因此在韓國被戲稱為“刑偵沙皇”。在劇中我們可以看到,所有的警察都服從檢察官,下屬服從上級。這是韓國社會的真實寫照,也是檢察官權力之大、責任之重的體現。reference/8947499/blog/item/4787d 21 F4 ADC 16f 6e 1 Fe 06 b 06 . 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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