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通過這個案例,我們發現事實並非如此。8月1998,12,在鐵嶺市所在的縣銀州區。韓先輝殺了他的同事。在殺死他的同事後,他去了警察局。聲稱他的同事自殺了,警察到達現場卻發現那個人已經死了。經過法院的判決,我覺得被告人韓先輝所說的話在壹定程度上是真實的,但不能作為給他定罪的證據。正是因為不能定罪,涉案證據沒有達到壹定程度的充分完整的肯定,韓先輝才故意殺人。所以法院判決後我決定取消。
韓先輝在決定改判故意殺人罪時被判無罪。但是,眾所周知,殺人不是壹件小事,也不是僅僅因為壹個人的壹句話就判定壹個人是否有罪。我去了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希望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能夠按照以前固有的審判程序重新審理這個案件。但是,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表示。經過各方面的考慮,我們會重新審理這個案子。
其實我們回過頭來看發生的事情,不難發現這個事情的根本原因只是壹件很小的事情,但是卻發生了這樣的事情。但是因為韓賢惠二審無罪,他想回去。有充分證據向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聲明可以申請賠償。而這個賠償是國家來彌補他的精神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