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辯護人可攜帶律師證、律師事務所公函、授權委托書、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到檢察院案件管理中心查詢;最高人民檢察院開通了人民檢察院案件信息公開網,律師可以選擇省份登錄查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兩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有本法第壹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的,經上壹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九條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上壹級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為了查清案情,鑒定的期限不計入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