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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保姆縱火案庭審律師離庭會受到行業處罰嗎?

65438+2月21日上午,杭州保姆縱火案在杭州中院開庭審理。從庭審現場獲悉,被告人莫煥晶的辯護律師黨林山提出管轄異議,單方宣布退出。隨後,法院宣布當庭休庭,延期審理。

壹般來說,律師擅自離庭後,法庭會詢問被告是否更換辯護律師。如果被告堅持不換律師,法院會指定壹名援助律師。如果被告仍然拒絕,法院會認為被告是在為自己辯護。追溯具體的法律規定,並沒有明確規定“律師離開法庭不得再次參與辯護”。杭州中院在庭審說明中稱,根據《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253條至第256條的規定,在15日內,被告人委托的辯護人或者法院將依法為其指定的辯護人準備辯護,案件將擇日繼續審理。

杭州中院的說明中提到,“辯護人黨林山律師無視法庭紀律,不服從審判長指揮,擅自離庭,拒絕繼續為被告人莫煥晶辯護。審判長決定依法休庭。”個人認為,法院可能會將他憤怒的撤訴視為擾亂法庭秩序,因此可能會提出司法建議,要求司法部門對其進行處罰。

根據《律師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擾亂法庭秩序,幹擾正常訴訟活動的,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給予停止執業六個月以上壹年以下的處罰,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其律師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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