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關於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第十四條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依法保障律師閱卷等執業權利。在審查起訴階段,案件的辦案機關是檢察機關,案卷也在檢察機關。人民檢察院保障律師和其他辯護人閱卷的權利,安排閱卷。公訴結束後,案件進入審理階段,案卷已移送人民法院。此時,人民法院保障辯護律師和其他辯護人閱卷的權利。人民檢察院對附於案卷的證據材料進行調整或者補充的,人民檢察院保障律師和其他辯護人就調整或者補充的證據材料閱卷的權利。